人民币冠字号码识别机具管理办法

2022-04-05 05:54: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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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识别清分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设备的使用、管理,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运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 冠字号码识别设备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维护、统一监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零售部为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的主管部门,负责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的统一管理、设备选型、监控和维护。 第六条 会计运营部为点验钞机、清分机的主管部门,负责点验钞机、清分机的统一管理、设备选型、维护。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冠字号码识别设备日常操作及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设备出现故障后,记录出现的故

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报告。 第三章 冠字号码识别清分设备的配备

第八条 冠字号码识别设备的配备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冠字号码识别设备应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加收益,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户、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业务发展为目标;

(二)重点发展的原则。冠字号码识别设备根据年度经营方针、业务发展要求、财务状况,制定重点发展方向;

(三)依法合规的原则。各分支机构申报冠字号码识别设备,必须达到总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报总行行长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根据相关部门及总行规定,审批后予以配备。

第四章 冠字号码识别清分设备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冠字号码识别设备日常使用与管理主要包括保洁、ATM钥匙和密码管理、装钞、装纸、更换色带、运行检查、运行登记、更换扎钞纸等,

第十一条 冠字号码识别设备管理员实行专人管理。其中: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管理员每日至少进行两次巡检,确保周围环境整洁安全、设备运行正常;点钞机及清分机管理员每日对设备进行检查、保洁,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冠字号码识别设备要按年进行年检,并做好年检标识。 第五章 冠字号码识别清分设备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管理员应配备至少两名经培训合格的管理员(兼职)分为AB岗。AB岗人员不得混岗,坚持钥匙与密码平行交接和双人操作。严格履行 《自助银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清分人员必须持有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清分人员工作时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清分场地。 第十六条 清分人员必须熟练操作清分设备。


第十七条 清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程序;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准确掌握假人民币识别方法。 第六章 冠字号码识别清分业务的管理

第十八条 清分人员必须在监控上进行现金清分工作,清分员要将每日将前一天收缴上来的现钞进行清分、鉴伪和剔残,保证流通券的质量。 第十九条 清分员为离行式ATM提供合格用钞,并将合格用钞装填到备用钞箱中,与取送钞箱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对无法用清分机分检的钞票实施手工清分。

第二十一条 清分员核对并统计清分现钞数量,保证清分环节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与库房管库员及时办理出入库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现金挑剔版别应分开。50元以上(含50元)票面不分完整券与残破券,均以完整券的形式上缴。20元以下(含20元)票面分残损券和完整券,残损券成把上缴,完整券成捆上封签上各类印章必须齐全,封签与腰条签章必须一致,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清分人员每日与库管员办理现金出、入库,必须及时登记内部传递交接登记簿,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第二十五条 清分人员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残损券挑剔标准和五好钱捆(挑净、点准、墩齐、捆紧、印章清楚)的要求清点整理现金。

第二十六条 清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前,必须将全部现金封包。

第六章 冠字号码识别清分业务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清分员未对前一天收缴上来的现钞进行清分、鉴伪和剔残, 给予清分人员罚200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管理员为ATM加钞,凡出现因加残损币,造成机器故障的,给予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管理员罚款200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清分人员未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残损券挑剔标准和五好钱捆的要求清点整理现金的,给予清分人员罚款500元处理。

第三十要 清分人员未与库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清分人员、库管员罚款500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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