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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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

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社团[2004]5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团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发布日期】2004.01.19 【实施日期】2004.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

工作的通知 (沪社团[20045)



各行业协会:

2002年以来,本市行业协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地开展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坚持标准。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是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资源调整,应当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行业协会在改革调整中,要扩大覆盖面、增强 1 / 2








代表性,要注意吸收同业的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并经过规定程序,让各类经济组织的代

表进入行业协会的领导层,使会员结构、领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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