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破解用于食堂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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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破解用于食堂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不

能抵扣难题

编者按: 纳税人外购用于员工食堂的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是否有其办法可以抵扣呢?请看本文教你如何抵扣。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11月外购用于员工食堂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3万元。请问该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小结:纳税人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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