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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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斯

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Result Selecting Principles

简介: 戴维·凯弗斯(David Cavers1902-?)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的文章

中,该论文指责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要求法院在处理某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次是确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决定适用何国法律,判决结果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三个问题,而不问所选择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具体实情以及适用该法律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公正合理。他指出,在解决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案件时,法官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认真比较法院地法同案件有关联的外国法律在内容上的异同,并注意适用该法律可能带来的判决结果,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为适用法律的目的。这种方法被称为规则选择结果选择凯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他主张应改变这种中作管辖权选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结果选择的方法。

1965年,凯弗斯出版了《法律选择程序》一书。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理论,提出了虚假冲突真实冲突的概念。凯弗斯认为:如果在有联系的几个州中,只有一个州的实体法在案件中存在利益,那么,这就是虚假冲突,结果将适用这个州的实体法。但是,如果一个以上州的实体法存在利益,这就构成真实冲突。 对真实冲突,凯弗斯提出7优先选择原则,分别是侵权五条理论和合同两条理论。

凯弗斯的理论一经问世,就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凯弗斯首先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存在虚假冲突真实冲突两种,这是前人所未发现的。他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凯弗斯的观念及理论论述的方法赢得了赞扬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不过,凯弗斯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且各国法律多种多样,实难进行比较,因而缺乏可操作性。

归纳:

主要思想

1指责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要求法院在处理某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次是确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决定适用何国法律,判决结果在外国的承认

与执行三个问题,而不问所选择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具体实情以及适用该法律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公正合理。他指出,在解决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案件时,法官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认真比较法院地法同案件有关联的外国法律在内容上的异同,并注意适用该法律可能带来的判决结果,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为适用法律的目的。这种方法被称为规则选择结果选择

2、认为应当分析案件事实,比较有关法律适用的结果,衡量这种结果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社会政策。提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的概念。 意义:

1、主张追求结果上的公平。他指出: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使用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2、提出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

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缺点:

1 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2 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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