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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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

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8.03.13

【字 号】京财工[1998]201 【施行日期】1998.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工〔1998〕201号 1998年3月13

日)

医药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所需的医药商品储备。储备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由市财政局分2-3年拨付到位。

第二章 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为管好用好医药储备资金,医药储备工作原则上应委托符合规定的市属国有医药企业承担。

第五条 储备资金的拨付。市医药管理局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商市财政同意后,向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下达拨付储备资金的通知,并按规定程序下拨储备资金。

第六条 储备资金的调整。因国家医药储备计划调整或其他因素影响,对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储备量调整时,储备单位占用的储备资金也应作相应调整,即市医药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储备计划,向储备企业书面下达资金调整通知,据以增拨或调回医药储备资金。

第七条 为确保储备资金的有效使用,在没有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市财政拨付的医药储备资金,应有占资金总量的70%以上的实物形态储存在储备企业。

第八条 储备的医药商品按指令有偿调出后,储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接收药品的单位进行结算,调出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格,但市场价格低于储备商品的成本价格时,一般应按保本原则核定。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医药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储备资金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参与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负责储备资金的调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的稳定。

第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对储备资金及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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