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五个不准纪律规定

2023-01-23 00:48:1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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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五个不准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镇直单位(中心)、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从政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现特制定镇直单位财务管理“五个不准”的纪律规定。

一、不准违反“零户统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全镇按资金性质设立四个财政专户,即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缴入“零户统管”专户,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集体资金缴入村级结算专户,移民资金缴入移民资金专户,上级专项资金拨入特设专户。各单位严禁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严禁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变相转移资金。

二、不准“白条入账”。各单位必须严格收支票据的审核把关,严禁白条入账。非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支出票据要注明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方能入账。 三、不准滥发奖金和津补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福利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得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福利。 四、不准越权审批支出。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发[]26号)审批和支出。预算资金、零户统管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移民资金、往来款项等必须严格实行按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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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程序,按用途、按计划、按进度拨款和使用。对二万元以上财政拨款专项支出,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五、不准违规转让、处置、购置固定资产。各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必须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凡属县级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项目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不得各行其是。同时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镇财政所每年要开展两次财务检查,加强财务监督。凡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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