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心理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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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综述



李贵文

(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摘要 近年来女性犯罪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开展女性犯罪心理研究成为国际女性犯罪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将对国内外对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的进展进行总结。 关键词:女性 犯罪心理

1 引言

女性犯罪是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特殊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以性犯罪、财产犯罪与暴力犯罪较为突出,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女性犯罪仅占整个犯罪的6%-7%200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女性犯罪率己占整个犯罪的10%-20%,女性犯罪问题从而己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2 定义

女性犯罪就是指女性实施的犯罪。日木学者菊田幸一在其所著《犯罪学》中指出:“因

为犯罪的是女性,所以才说成女性犯罪的。”我认为,正确理解和把握“女性犯罪”的概念,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女性犯罪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为根据分析犯罪现象的一种,它是与男性犯罪相对称的;二是女性犯罪不是指只有女性才可能实施的犯罪,或者说并不是专指女性犯罪的特殊原因;三是女性犯罪这个用语。表明女性犯罪与男性犯罪确实存在差别。 [1]



3 西方对女性犯罪心理研究

在西方,早在19世纪已经开始了对女性犯罪的研究。1895年,意大利的犯罪学研究者龙勃罗梭(Lombroso)和费雷罗(Ferrero)合著的《女性犯罪人》The Female Offender一书,代表了女性犯罪研究的生物学观点,是西方女性犯罪研究的开始,也是当时研究妇女犯罪的经典著作;龙勃罗梭(Lombroso)和费雷罗(Ferrero)指出,女犯在生理和心智方面拥有许多男性的特质。1925年,托马斯Thomas在其《适应不良的少女》The Unadjusted Girl)一书中指出,女性犯罪的关键在于女性对于安全感、爱的追求和接受,所以女性犯罪者多为追求新经验、刺激和生活的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奥托·波拉克(Pollak1950年所著《女性犯罪》The Criminality of the women)一书也从。心理因素论述了女性犯罪的原因问题,指出女性犯罪人具有较高的掩饰性,托马斯(Thomas)和波拉克(Pollak)的研究更多的关注于女性犯罪的心理和人格层面。龙勃罗梭和奥托·波拉克的观点代表了20世纪60年代以前女性犯罪的偏见及主要成果,其基本观点即认为妇女在心理上是消极被动和缺乏武断的,在生理上是不灵活的,因此女性犯罪较少;妇女一旦犯罪则具有比男性更凶狠和残忍的人格特征;在西方同样具有偏见的一种理论是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骑士精神”理论,认为由于男性具有敬重妇女、扶贫济弱的骑土精神,使女性犯罪在各方面受到了掩盖,此外


还有冰山理论、妇女解放理论等等。这一阶段对女性犯罪的研究主要注重于探讨女性的性别特征、智力水平、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及妇女解放运动对女性犯罪产生的影响,而较少探讨女性犯罪的心理因素,尤其是人格特征、类型和犯罪的关系,甚至有许多理论家贬斥心理学因素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的研究者开始广泛关注于女性犯罪心理的研究,例如在罪犯人格层面的研究。如1978年,美国的研究者威得穆探讨了女性犯罪人的可能的人格类型,20世纪中期,精神病学家Jenkins社会学SchragHewitt和犯罪心理学Quay等人对罪犯的人格结构、类型研究以及针对不同类型而设计的矫治策略,对以后这个领域的研究和应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因此,80年代前后,西方的研究者开始出现女性犯罪的人格研究,1978年,美国的研究者威得穆探讨了女性犯罪人的可能的人格类型,并将其分为4类与男性犯罪人进行对比;1981年,齐茨访谈了100名在监犯,对贪污和诈骗罪的女犯进行了研究,将贪污犯分强迫性保护者、浪漫的梦想家、压力或说服的受害者、贪婪的投机者4个类型;1982年,海尔布伦对600余名女犯的记录进行了调查,认为女性暴力犯罪中的女性行为人比男性犯罪行为人表现出明显的冲动特征,而在财产犯罪中女性的冲动性则不明显。

相对于我国来说,西方在女性犯罪方面的研究历史较长,但是这一阶段的研究在对女性罪犯的人格特征与犯罪的关系、人格类型和犯罪类型的关系研究不够重视和深入,其研究方法大多为访谈法和文献研究。80年代以后,随着统计和测量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犯罪心理研究中的广泛应用,罪犯心理的研究呈现了越来越多的实证的、定量的研究成果。[2]

4 我国对女性犯罪心理的研究

在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中,在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研究者更多地持传统道德批判的方法;而在9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理论的分析框架进入妇女犯罪研究领域,并成为重要的主要的分析方法,并且,许多研究结果也较多地建立在本质论的基础上,具有女性犯罪生物决定论的倾向。

侯保田等人在1984年提出,女性犯罪的心理状态有以下几种类型:“自愿乱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借以得到生理及精神的满足,其中有求物、求财的动机的“淫乐型”“热衷于追求物质利益”的“享受型”;为了“脱离困难生活、不睦家庭或抛弃某种精神包袱”的“解脱型”“发泄某种愤懑情绪”的“报复型”[3] 刘建清(1997)认为,由于体力因素、激素作用和生理性周期等生物因素的作用,女性犯罪心理因素具有被动依赖性、自尊心与虚荣心、消极和退缩性的挫折应付方法、恐惧和焦虑、智力偏低或落后等特征。[4]

赖修桂(1997)认为,女性犯罪的主观原因为:“异常的性爱心理”“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物质利益”“报复泄恨心理”;其客观原因为:“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不良胜文化的诱惑、侵蚀”“封建思想残余的存在和影响”“不良的人际交往”[5]

丁文俊(1998)认为,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女性犯罪主体因素可分为不良心理、变态人格和精神病症状二个层次。其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自私、贪婪、压抑、迷信、空虚、虚荣等儿种;而引发犯罪不良的环境因素则包括城市压力的加大、城市角色冲突、在城市人际交往中,女性的性别和心理特征易增加引发其受害或犯罪或由受害人转变为罪犯的可能性、家庭功能不良、自然群体的反社会作用等几个方面。[6]

刘琪(1998)认为,由于“女性具有被动的生理因素”(生殖器官特征、生殖机能特征、体质弱)和“被动的社会因素”(社会规范及社会化),因此,“被动性是女性犯罪的基本心理特


征”。现代社会,女性在犯罪领域内的主动性日益明显,尤其表现在攻击性、物欲性、性欲性等犯罪中。

宋卫琴2003认为,女性青春期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可能使性生理需求突破性心理控制能力。片面的追求动物性生理需求,错误地把这种需要当成是正常的性爱心理,致两性的越轨行为,甚至可能导致各种犯罪行为的产生。[8]

戴颖、肖汉仕(2009)认为,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可以归结为八点,包括:①情感需求失衡②社会化认识薄弱③思维发散性缺乏④虚荣心和自尊心较强⑤生活压力较大,易产生心理障碍⑥女性意志力易受环境和情绪影响⑦特殊生理期⑧侥幸心理。其中除特殊生理期外,

[1]

其余皆属于心理诱发因素。

[7]

5 参考文献

1 戴颖,肖汉仕. 女性犯罪的社会心理学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09,(07) . 2 王海燕. 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现状及趋向[J]. 法学, 2005,(01) . 3 侯保田 陈琼艳. 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J]. 社会, 1984,(06) .

4 刘建清. 论女性犯罪及其心理特征[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1997,(03) .

5 赖修桂. 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J].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7,(03) . 6 丁文俊. 城市化进程中的女性犯罪因素分析[J]. 山东公安丛刊, 1998,(04) . 7 刘琪. 试论女性犯罪心理的发展演变[J].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1998,(04) . 8 宋卫琴. 女性犯罪的心理探析[J]. 社会心理科学, 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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