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公立省级统一招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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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公立省级统一

招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1.10.11

【文 号】公政治[2001]396 【施行日期】2001.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公立省级统一招考的

通知

(公政治[20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最近,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来电来文询问省级统一考录民警工作中有关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军转干部及特殊职位人员录用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其他部门或省以下地区不再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少数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省级考录民警工作。在未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前,应当暂停该地区公安机关的民警录用工作。对于违反规定进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进行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由省级政府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由省级公安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人事部、公安部已先后制定颁发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以及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教材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试卷及答案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272号〉,并建立了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库。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遵照省级统一考录民警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以及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核等工作,不得随意减少考试考核项目,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

三、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接收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应当通过省级统一考试录用,其政治、文化、身体等条件必须符合录用民警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鉴于军转干部的特殊性,目前军转干部招考工作可以采取单独组织的方式,择优录用。四、公安机关录用技术侦察、法医等特殊职位的人员,应当征得录用主管机关的同意,采取相应的考试和测评方法予以录用。 00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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