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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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2.05.09

【文 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03 【施行日期】200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



[2003]国人防办字第103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赣人防办文[2003]25号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时,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对人防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86]财税管字第038号、财税字[1997]36号)。人防工程使用费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弥补工程使用无折旧形成的资金缺口。它是人防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不是经营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应严格按人防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9]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人防经费收入包括社会负担人防经费、工程使用费…”。国家国防


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1998]2号)第一节中也明确规定:“人防预算外资金包括: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第四节中进一步指出:“人防预算外资金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人防工程使用费必须纳入人防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00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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