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历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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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历任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10119549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9271959427日) 刘少奇(1959427196810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103119722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22419751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5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618198848日) 杨尚昆(1988481993327日) 江泽民(19933272003315日) 胡锦涛(2003315日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

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

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 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至文革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91959 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


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

19751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3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第四部宪法以后

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4月、19933月、19993月和2005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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