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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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4.27 【字 号】成民发[2010]62 【施行日期】201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开展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民发〔201062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市范围内持有成都市民政局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且上年度经民政、税务年检合格的各类福利企业。对不参加年检和歇业的福利企业,各地民政部门要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并出具书面意见后,随年检上报材料上交市民政局注销。


二、年检时间

今年各区(市)县开展年检时间从下文之日起至620日止,市民政局年度资质认证签章在720日前完成。对逾期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市民政局不再受理年检事宜。 三、报送材料

1、企业填写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5份);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3、各区(市)县填写的《2009年度福利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和年检情况书面总结;

上述材料请各区(市)县民政局于2010620日前上报成都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和《2009年度福利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请在成都市网上政务大厅(网址:http//www.chengdu.gov.cn/hall/)市民政局其他权力事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中下载。 四、年检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由各区(市)县自行组织实施,民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由民政部门牵头,税务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内福利企业逐一开展年检,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年检期间,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将分别进行抽查。

(二)认真审核把关。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年检报告书的内容,由各区(市)县集中人员和时间,认真组织审核和把关,并在受检企业填写的《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年检意见(“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取消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福利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在3个月内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税务主管机关应即时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福利企业,税务部门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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