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搜查被执行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起到立竿见影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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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效

强制执行悬赏网 | 发布于2020-10-26

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虽然取得一定的执行成果,但执行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压力。申请人的债权如得不到实现,法院也将不断的积案和压案。最终可能导致更严重的事件发生。

如今的被执行人可以用“狡猾”来形容,早已熟练的逃避法院的各种执行。甚至有的被执行人早在诉讼前就已经制造出“一无所有”的状态。

而法院的查控无非就是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只要自己名下没有,被执行人就“赢了”一截。根据司法实务中的经验,如果被执行名下没有上述财产,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便会陷入漫长的等待。

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上述财产,但并不代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多数是采取了转移和规避的手段。



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已经等支付方式现被誉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由此带来的社交便利和支付便捷,被执行人也一定会使用的。但被执行人绝不会实名制,以免被法院执行。

因此,借用他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由自己实际控制和使用是最为常见的规避方式。

执行中,为了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借用他人账户使用,是否存在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应当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突破方向。必须形成执行常态化。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被执行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完全有法律依据。在网络查控无财产的情况下,经搜查,必定能获取到拒执的证据。

此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法院依据上述搜查行动,已经成功固定了拒执证据,并当场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执行人再无法继续抵赖,并当场全部履行完毕,包括案件案件赔偿款、诉讼费、迟延履行金、鉴定费等费用,该案从而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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