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及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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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及住房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流动

人口的迅速增多为繁荣经济、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动人口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笔者认为只有从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北京流动人口的增多,住房是人口的基本消费,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居住状况关系着他们未来的发展。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长期吸纳大量的流动人口,了解流动人口在北京的居住状况如何,是什么样的因素影响决定其在北京的居住状态,不仅对北京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全国的流动人口管理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住房。



正文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 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


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三、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留京意愿、收入、就业身份均与人均居住面积呈正相关关系。

教育程度越高,尤其是具有高中及以上的受教育程度对于居住面积有显著影响。户口状况显著影响在京流动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农业户口的在京流动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比非农业户口的在京流动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少1. 31平米,由于农业户口的在京流动人口在收入、住房条件等方面都比非农业户口的在京流动人口略逊一筹,因此,非农业户口的人均居住面积大于农业户口的在京流动人口。有留京意愿的与没有打算留在北京的流动人口相比,居住状况较好。收入对于北京市流动人口人均居住面积的影响也十分显著,当个人月收入小于2000,对于人均居住面积的影响并不显著,只有月收入超过2000元时,收入对于居住的影响才体现出来,即收入越高,居住面积越大。其次,从反映家庭因素的解释变量婚姻状况来看,只有在婚、同居会对在京流动人口的居住状况发生显著影响,离婚、丧偶的影响均不显著。与未婚的流动人口相比,在婚、同居的流动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反而减少了,这说明对于在京流动人口来说,住房压力很大,居住状况不尽如人意,即使结婚或者居住在一起,居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在社会融入的解释因素中,有无来往密切的人、与政府打交道状况和受到的服务待遇状况并没有对在京流动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产生影响。看来社会融入作为一个影响居住状况的因素并不显著。



四、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

2003 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

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


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居住状况关系着他们未来的发展,改善流动人口的住房条件将有助于这个群体向上层社会流动,从而不断地、稳定有序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关注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它不仅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而且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彻底转移也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2. 3. 4.



杨云善 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刘怀廉 《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吴维平,王汉生 寄居大都市:京沪两地流动人口住房现状分析 社会学研究, 张子珩,中国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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