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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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9.10 2010.09.10

税收征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精神,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经省、市、县三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目前尚未办理纳税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及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如需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统一在市地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年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六、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行文公布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八、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九、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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