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022-04-26 20:30: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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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组织进行。

2.公司属各单位要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坚持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动力、生产、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应互相配合。

3.项目经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等一般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事故预防技术,熟知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为40小时,每年接受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及安全员等一般施工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至少48小时的安全教育。项目经理及其以上的管理干部的培训由公司组织进行,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由项目部自行组织进行。管理人员通过培训既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又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所有施工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验证。

4.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分包作业队伍施工人员、实习代培人员)入厂必须进行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公司级安全教育


时间为16小时,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安全教育的时间为16时,班组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为8小时,公司所属各单位还可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对各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作适当延长。

5.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教育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6.特殊工种、中小型机械工必须经行业或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并按规定复查复试,无证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7.农民工安全教育由用工单位现场组织进行,要有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且附受教育人员花名册。

8.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保管、运输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施工时,都要对保管、运输、使用和操作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操作。

9.安全教育要做到定时间、定内容、定讲授人,防止走过场、形式化、原则化。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抓住特定时间有针对性的进行,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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