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共同点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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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共同点和区

作者:任志永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9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类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司法会计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司法会计是一门边缘学科,介于司法与会计之间,在社会主义法治完善过程中而产生。审计工作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以独立第三方的立场行使着经济监督的社会职能。在解决经济案件的过程中,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众多司法鉴定方法之一,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运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有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提起,交由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而审计工作,一般是由具备特定职业资格的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主要审核被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正确性以及财务报表、财务数据的公允性、合法性等。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一、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共同点

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标准方面。无论是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还是审计工作,都必须以财务会计准则为行为准绳、技术标准。主体方面。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都是由被检验或者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组织所进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审计工作也可以参与经济案件的司法鉴定活动。对象方面。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都是对财务会计资料、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手段方面。特定的账务检验手段是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执行过程中必须用到的手段。结果方面。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结果都以特定格式的书面报告为载体呈现。风险方面。由于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本身具有特殊性,任何检验和审计工作的结果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其工作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

二、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区别 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而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一项经济监督活动。从其概念来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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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在法律依据方面,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以国家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为实施依据;而审计工作是依据国家审计法开展的。在组织机构方面,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由司法机关组织的;而审计工作是由独立审计机关或者中介机构实施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在社会活动属性方面,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属于法律诉讼活动;而审计工作属于一种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鉴定、监督和评价活动。在社会活动范围方面,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它隶属于司法诉讼活动之中,主要对涉及经济案件的财会问题给予专业鉴定;而审计工作是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如鉴定被审单位的经济业务、评价其财务报告等。在开展目的方面,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主要是为了查明涉及经济诉讼、纠纷的案情真相,而审计工作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如鉴定经济业务、监督经济活动、评价财务报告等。 (二)主体差异

主体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其实施主体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派,无需经被检验鉴定单位委托或者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不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委托、被委托关系。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是经审计单位聘请或者指派,除了政府审计不需要接受委托之外,其他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必须首先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

主体组成不同。司法会计的检验鉴定人通常是由具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资格的司法会计员、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2014年第33-----转载须注名来源司法会计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通常是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审计师担任。

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的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诉讼责任。而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一般不会参与诉讼,即使是依照法律程序参与诉讼,也只能作为审计的当事人或者是诉讼的证人。 (三)审查范围不同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为了查明案情,对所涉案件中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对案件涉及到的财务资料等进行分析论证,整体分析财务会计数据的合法性,因此是带着特定问题进行的鉴定,有明确的目标。审计工作,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济事项进行检查,在工作开展之前并不知道是否会存在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情况,所有的问题都是在审计过程中被发现的,因而可以说,审计工作涉及到的审查范围较司法会计鉴定要广泛一些。 (四)操作程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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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手段不同。受法律诉讼存在诉讼分工的影响,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只能通过计算、检查、复核验证等技术手段来完成,司法会计鉴定更注重技术性;而审计工作,除了可以利用技术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观察、询问、函证、盘点等非技术手段完成。有些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等,只能用于审计工作,在司法鉴定中是不允许使用的。

操作环境有差异。一方面,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一种诉讼措施,在实施技术检验及取得材料证据方面,有更有效的诉讼措施;另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获取证据的途径由侦查、检察人员提供,而审计工作的审计结果证据等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经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直接获取。

操作过程有差异。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一般是先有结论,再对结论进行论证。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的操作程序分四个阶段:鉴定准备、初步检验、详细检验、出具鉴定结论。而审计工作的操作程序是先开展审计工作,然后得出审计结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阶段: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出具审计报告。

实施过程中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人员与其他涉案工作人员之间分工明确、紧密配合、相互制约,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需要交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相关处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可擅自处理;而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有权自行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根据审计程序做出相应的结论。 (五)工作结果差异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需要以固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表达鉴定性意见,具体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书两大类,其鉴定结果属于鉴定性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审计工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表达评价性意见,具体有管理建议书、审计报告等形式,审计工作结果属于书证,只能证明审计意见,不可以作为鉴定结论。从上述差异不难看出,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属于不同的范畴,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相比,有着其特殊的专业特性和职能要求,其审计行为、审计过程及审计证据不可能都与刑事诉讼相符合,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远远高于审计工作对证据的要求。因此,审计报告不可以充当司法鉴定书。

在经济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审计与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能够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保障社会经济合法、有序的开展,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希望通过对二者共同点、不同点的阐述,加深人们对审计及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认识。 (作者单位: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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