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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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在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文化涵盖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诸多方面。既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那么,如何正确对待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深人思考的现实问题了。 一、宗教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资源的地位。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宗教在历史悠久的中华文明中扮演了无可替代的角色。和其他文化一样,宗教文化也是人类生活的结晶、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它以超然、神圣的方式向人们呈现出一种独特的精神价值。从历史的角度审视宗教,宗教的历史是与人类文化史一样久远的。广义上的人类文化活动应该从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开始计算。然而事实上就是,人类直到有自己的意识观念时才开始了文化的历史。人类原始意识观念产生了自然宗教。自然宗教普遍存在于一切原始人类、原始民族中,它的产生就是因为人类要解释发生和存在其周围的一切。在人类发展史上,宗教文化以其特有的社会整合与控制、社会心理调节、社会道德规范等多种功能,对历史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1]

2.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力量的作用。任何一种文化力量作用于时代都将产生促进或是阻碍其时代进步的结果。然而这种作用力本身就是矛盾统一的。在当代中国,引导宗教力量发挥积极作用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宗教界自身的影响力,即宗教界的政治立场和理论水平。第二,党和政府的政治导向和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宗教界向来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同社会主义是紧密结合的。宗教界具有坚定的爱国立场,就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动员信教群众的力量,为振兴中华而奋斗。宗教界的理论水平的提升有赖于文化素养的提高。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宗教界开办佛学院、伊斯兰经学院等的投入已见成效。宗教界也通过举办教界大会、论坛及出版论文集等形式,在理论水平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些都为宗教界影响力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二、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

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创造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在长期共同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主导和统领作用的就是其核心价值体系。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这是一定的社会系统得以运转、一定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基本精神依托。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属于道德的范畴。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而不是脱离历史发展的抽象观念。世界各种宗教的教义、教理中都有明确的“劝善”伦理思想。宗教伦理虽然与世俗伦理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二者关系中也存在共性[2]。在伦理目的、伦理判断、伦理规范、伦理功能和伦理价值等方面,宗教伦理和世俗伦理既有互为相通的共性关系,也存在彼此的差异性关系。德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自身修养、传统习惯等起作用,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生活安定有序的精神力量。恰恰是一些源于宗教的习俗,“百姓日用而不自知”地成为了信众的生活习俗,并被传承下去,在社会的道德约束中举足轻蓖。“从社会道德观念的视域解析,伦理道德具有自律性和他律性的分别。中国儒家的伦理观是以自律性为主而以他律性为辅的伦理观,宗教神学伦理一般被界定为他律性伦理,而唯物史观的伦理观确是彻底的自律性的伦理观。[3]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而宗教伦理对于信教民众明确荣辱意识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正确认识宗教文化的积极因素

在对宗教文化的认识方面,人们长期以来由于对经典的理解偏差或是不全面的认识产生了许多的认识误区。宗教不仅曾被断章取义地理解为“人们的鸦片”,而且还由于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在于人类认识领域的局限,往往容易直观地给人以愚昧、落后的印象。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了“先进文化”科学概念。宗教文化是否成为先进文化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宗教与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将其作为二者在政治立场上对立的依据同样是认识领域的一大误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了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并不表示排斥多元的价值取向。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人类理性的渗透,宗教文化的社会作用已大大减弱,但是,宗教文化所包含的核心价值观,大都是以超然的方式来表达对于现世理想社会的诉求。不管是佛教的“人间净土”道教的“仙人合一”还是伊斯兰教“信仰与善行”的一致,基督教的“平等、博爱和公义”的理想,都是对于人类美好正义社会的一种追求。然而事情既然并不那么简单,也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全面、客观、正确地对待宗教文化。 四、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悠久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文化首先是一种信仰文化,它之于社会的作用,它对于理想愿景的诉求,往往是借助于宗教道德的信仰化。俄罗斯总统普京曾说:如果没有正教的信仰和文化,俄罗斯或许无法成为一个国家。同理,如果离开了自身的宗教信仰及文化,某些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否定了这一宗教,就等同于否定了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试想可知,该民族对其宗教的心理认同与宗教情结之深。为了不伤害该民族人民的感情,就不应该全盘否定该民族历史和现实信奉的宗教。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有宗教文化的浸润,化解和谐社会中的矛盾也需要有宗教文化的独特影响。同时,宗教文化作用的发挥也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当我们以审视的眼光考察中国当下的社会宗教氛围时,不难发现,各种宗教信众正不断增加,学习、研究宗教的群众队伍也正逐渐壮大。以前那种对于宗教的偏见、误解、不解的社会现象正在渐渐减少,适于宗教文化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正慢慢形成。如前所述,宗教是历史的范畴,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它的发生与消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的沟通完全是迫于时代的发展,但客观上却给宗教文化注入了新鲜的元素。正是由于其自身的活力,才使宗教文化得以延续至今,并将历史的存在下去。只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新的或者其他的文化现象能够取代它,宗教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此前试图通过物质手段予以消灭的想法和做法都只会适得其反,激化社会矛盾。与行政命令压制的做法相比,运用科学教育手段限制其消极因素,充分发挥其积极因素,才能促使宗教文化顺应时代的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自身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陈辟书.宗教伦理学概论[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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