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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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

皋兰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宣传

来源:

甘肃兰州皋兰民政 时间:

2009-12-15 15:13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破解“看病难”问题,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皋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申请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户籍在皋兰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我县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级残疾军人)。(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可申领限额为600元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持卡到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所免医疗费用(扣除已优惠部分)由县民政局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卡由县民政局一年一核发,当年未使用的金额按50%比例现金返还救助对象,剩余50%金额由县民政局续满600元使用。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病种,实行住院及时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1、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一定比例救助:5000元以下的按30%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

2、核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待遇和单位报销的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金。

(三)临时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以及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临时医疗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四)优惠医疗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可凭低保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到县属定医疗机构享受以下就医优惠,所减免费用由县卫生局定期与医疗机构享受以下就医优惠,所减免费用有县卫生局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

1、免收挂号费、出诊费;

2、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手术费减免40% 3、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 (五)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城市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皋兰县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皋兰县医疗保陷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配镜以及保健、康复医疗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四、审批程序

(一)日常医疗救助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审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

(二)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先救治后审批”的原则,即救助对象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在定点医院就诊,对一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出具《医疗救助告知书》,村委会核实后告知医院,救助对象即可入院治疗。村委会再按程序上报乡镇、县民政局完善相关手续。定点医院在救助限额内垫付治疗,县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与医院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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