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申请

2023-05-08 00:09:2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五保户申请》,欢迎阅读!
五保户,申请

五保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一:本人姓名:王xx 性别:男 名族:汉 现实际年龄65岁(但户口年龄为63岁),户口所在地:内蒙古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xxx村,现居在达旗树林召镇xxx租房住。

二:户口一人,单身未结婚,无儿女,独自生活,无固定职业。

三:本人独自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无房、无牲畜、无财产,体弱多病,经常服药,生活很拮据,没有生活依靠,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

特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准予我“农村五保户” 以帮我度过风烛残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13325




关于鄂尔多斯市农村五保户条件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申请,因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为会员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d97f1a7cf18583d0496459b3.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