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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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节俭公用经费,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平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单位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

第三条 我单位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包括差旅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


承担。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到期的10日前,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也即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5101日起实行,由单位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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