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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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探析

作者:陈育英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9

一、火电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范性及其会计依据

为确保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的规范性,国家财政部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存在以下会计依据:

(一)使用寿命与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年度复核时资产使用寿命、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

(二)使用寿命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包括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但这些因素的判断缺乏公认的标准,企业预计时可能存在一定主观性。

(三)使用寿命与预计净残值的变更 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会计准则,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应按时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报表,其中多数也有包括对折旧年限的统一。因此,实务中一家企业的资产折旧年限如有必要改变,应在符合母公司统一会计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原则来办。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方面,未对折旧年限等有细分的规定,同样相关税法内容也是如此,所以需要企业自身进行评估。

二、火电企业主体发电资产合理、规范选择折旧年限的影响因素

在确定折旧年限时,企业应认真评估折旧年限长短可能造成的财务影响程度,将其控制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对于火电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火电企业主体发电资产折旧年限的影响涉及会计政策一致性、利润、所得税、还贷资金来源、设备技改资金来源等等。同时不同股东的利益取向对确定主体发电资产折旧年限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资产的使用寿命与折旧年限 会计实务中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虽主要取决于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并不完全等同于使用寿命,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目前从国内火力发电设备技术更新的发展情况看,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国产化程度逐渐提高,火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使用寿命可达到30年甚至更长,不过最终使用寿命要视设备质量、维修和技改等因素而定。经不完全统计,国内主营火力发电的上市公司发电设备折旧年限大多在20年以下,多采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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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以看出,火电企业折旧年限选择的合理空间较大。因为各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对于会计准则允许年度复核后变更折旧年限,可能给折旧年限保持一贯性增加了变数,企业应慎重采用。

此外,同一家企业对待不同的火电项目也应多角度比较权衡折旧年限的选取。例如某外资发电公司作为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的投资主体,与电厂12号机组相比,两者出资方相同,持股比例相当,12号单台机组容量为70万千瓦,是进口发电设备,采用15年折旧年限,34号机组单台机组容量为60万千瓦,是国产发电设备,出资人却主张选取29年折旧年限,只是因设备制造厂家保证设备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如果将这一电厂不同机组作比较,该理由缺乏足够说服力。同时须关注12号机组是通过中外合作BOT方式进行项目融资,而34号机组则是中外合资方式建设投资,前者由于贷款银团严格的还贷进度要求,折旧还贷的压力较大,后者处在两免三减半外资税收优惠期间,如选取较长的折旧年限,会计上可能存在调节盈余的嫌疑,有一定财务、涉税风险。从该案例则可以看出折旧年限确定时受众多因素影响。

(二)发电集团范围内被控股企业与控股企业折旧年限的差异 为便于集团化统一财务管理和企业财务报表合并,发电集团通常会在集团及各级控股企业中推行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的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率和折旧方法。按照新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会计政策须统一,假如子企业与集团公司统一的折旧方法差异太大,需要在合并报表时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控股股东从维护自身利益、确保控制权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在子企业设立之初和公司章程制订过程中与其他出资人友好协商,并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折旧政策应与合并报表一方保持一致,以免合作经营中带来不必要的股东纷争。

一些企业股东提出拉长折旧年限的动因分析:其一是电厂投产后希望通过利润分配尽快回收投资,却没有顾及电厂按期还贷对资金的需求,况且还贷进度放缓必然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负担;其二是上市公司做优经营业绩的需求,作为权宜之计,股东可能会约定为保证正常还贷、技改支出,对年度利润暂不作分配,继而出现企业股价表现稳定甚至向好但没有足够现金用作分红的现象,企业业绩没能得到真实客观的反映。因此,应说服股东慎重处理折旧政策,对电力投资消除急于获利的心理,确保企业财务稳健和长远发展。

(三)较长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我国现行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机械生产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并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些外资或西部开发发电企业为了在所得税减免期享受更多税收减免额,倾向于采用较长的折旧年限,此做法只要不违背税法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即是合法的,但需要关注的是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扣期延长会承担更多的税费资金时间成本。例如,某火电厂将折旧年限29年与14年进行方案测算的比较,如果不考虑资金成本,整个29年折旧期间估计共少交税1.2亿元;但如果假设资金成本8%(折现率)来计算资金成本,折旧期内反而需多承担税费资金约8000万元(已抵销上述少交的税额)。可见企业拉长折旧年限从长远来讲未必能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此外,企业应坚持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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