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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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制度的基础

约翰·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中指出货币、法律和信用等是西方国家商业文明的成功孕育的三个重要因素。在漫长的商业文明发展过程中,信用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是在货物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也称商业信用或贸易信用;大量的货物交易创造了货币,货币流通以后才产生了独立于货物交易的金融信用,使得金融作为一个专业化的部门或行业独立存在。用希克斯的话说,金融交易是贸易交易的延伸。

与任何贸易交易一样,金融交易一开始是以人格化的交易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拥有对各自货物或金融资产的完整的产权,主要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金融的供给者用于借贷的资金是自己的资金,他享受通过借贷获得的收益,同时也必须概括承受借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在经济发展早期,整个金融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扩大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圈子的过程,其中以民间金融为主的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很多制度创新就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很多制度安排成为现代金融制度的基础。

随着金融专业化的发展,出现了金融中介机构,即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银行作为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特点是用别人的钱从事借贷活动。现代金融中介理论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的框架中,金融中介机构或银行的主要作用是,受存款人的委托发放贷款,并利用其在解决借贷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专业能力确保贷款的质量。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解决两个基本的问题,一是金融中介机构的激励机制问题,使得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将存款人的钱当作自己的钱一样用心管理,获得合理的回报;二是利用各种可能的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提高金融机构自身在事先借款人选择、事中的贷款使用监督和事后的贷款合约覆行方面的能力,将贷款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中国金融业四阶段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不例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十九世纪末叶以前,我国的主要金融组织形式以传统的钱庄、行会、账局和票号等为主,其中尤以票号的出现为鼎盛时期。起源于山西的票号是在传统的产业资本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我国金融专业化的鼻祖,号称可以汇通天下,从而终结了传统的镖局运现方式,为中国近代银行的前身。当时,民间金融组织所使用的资金大都是经营者或股东自己的产业资本,也有少量地吸收个人的存款,个人之间的借贷仍然十分活跃。

第二阶段,二十世纪上半叶是银行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共同发展的阶段。在二十世纪早期,主要是外资银行和钱庄两强称雄,当时还没有专司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于1928年成立于上海,但在国民党的统治之下,政府对金融领域的垄断不断加剧。然而,如果考虑到其他的民间金融形式,民间金融和个人借贷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还是相当大的。

第三阶段,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组织的借贷往往被等同于高利贷而遭到打击,并从法律上以非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将正常的投资活动等同于金融诈骗,将民间金融组织定性为非法


金融机构,其所从事的活动为非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中,非金融类企业和个人即使合法拥有其所得的资金也不能自由处置其资金,唯一的合法出路是将钱存入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即国有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并被迫接受国家规定的远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利率水平。

第四阶段,在改革开放后,对民间金融的打击有所放松。199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是一个主要标志,其中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已有的法律仍然没有保障企业和个人自由发放贷款的权利,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之间的关系依旧很模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贷罪从数量和价格两个方面限制了企业和个人对其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完整产权。

昂贵的国有金融体制

国家垄断的金融体制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充分动员相对稀缺的金融资源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我国计划经济的基本逻辑是,为了赶超世界发达国家,需要优先发展重工业;而优先发展资金密集型的重工业,就需要有大量的、廉价的资金的支持。由于资金是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最稀缺的资源,为了更好地控制金融资源,一方面需要实现金融领域的国家垄断,防止任何在资金筹措和使用领域内可能存在的竞争对资金的高强度、集中使用的损害;另一方面需要实现低利率的政策,用于降低发展重工业的成本。

按照计划经济的基本思路,资金就应该象土地一样,是国有的资源,任何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均不得随意处置其合法获得的资金收入。

然而,国有金融体制是一种昂贵的金融组织形式;在经济发展的早期,甚至是一种非常奢侈的制度安排。

首先,国有金融体制剥夺了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对资金的所有权,堵住了直接融资的渠道,企业所使用的都是别人的钱,与此同时,国有的金融机构缺乏一套约束企业行为、使之用好别人的钱的制度设计,没有约束贷款人和借款人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是造成银行大量出现不良贷款的根本原因。

其次,正规金融的核心是非人格化的借贷,在没有有效的市场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正规金融不得不依赖于政府支持和抵押品等成本很高的制度和工具来确保贷款的质量。相比之下,个人借贷和其他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关系借贷,它们利用地缘和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人文习俗、商业关系、同辈压力等非正规的制度安排防止借款人的策略性赖帐。这些非正规的制度安排构成了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社会资本的主要部分,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宝贵的金融资源,排它性的正规金融制度是对这些金融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是一种非常昂贵的金融形式。

第三,由于缺乏竞争,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和部门的绩效不彰,但挤出了最具比较


优势因而也最有竞争力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和部门的发展;或者,这些产业和部门被迫从缺少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渠道融资,承受额外的融资风险。

民间金融解决效率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改革仍然停留在金融体制改革上,而没有根本解决形成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不效率的根源问题。没有企业和个人的参与,金融改革缺乏强有力的体制外竞争的推动;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金融机构赖以发展的支持性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没有成长的空间。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提供另外一种可能。民间金融中的一大部分借贷活动以企业和个人的自有资金为主,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只要赋予企业与个人合法和完整的资金产权,并严格限制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一部分市场金融力量就可以快速成长起来。另外一部分借贷活动具有互助性质,如合会、资金互助组织等,它们的活动范围局限在地缘、血缘和商缘之间,借贷双方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允许以股东或会员的出资金额为限注册成为互助性金融机构,成为草根金融的基础力量。对于吸收存款的民间金融机构,则要从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逐步注册成为私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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