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足县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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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足县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11 【字 号】渝府[2002]71 【施行日期】2002.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足县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渝府[2002]71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大足县政府机关驻地搬迁的请示》(大足府文(2002)27)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龙岗镇复兴街46号迁至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村。

二、搬迁经费自行解决,搬迁相关手续按程序办理。

00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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