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通政发[20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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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12.14 2012.12.14 通政发[2012]90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通政发〔201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海域资源优势,提升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快推动沿海开发,市政府决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必要性

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是指在海岸线调整前,经规划许可的用海建设项目,直接以海域使用相关手续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用海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能够合理简化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提高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有效缩短用海建设项目审批周期,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海域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海域与陆域联动发展,提升沿海开发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发改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查、审批或备案时,可以以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办理;在开展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可以以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二)规划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以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三)城建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招投标、抗震设计审查、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市政管线工程审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以以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四)安监、消防、港口、环保、人防等其他涉及用海建设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登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时,需要提供土地审批手续的,可以以相应的海域审批手续办理;需要提供地籍图的,可以以海洋部门出具的海籍图办理。

(五)围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海岸线调整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在三个月内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推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工作,是我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沿海开发战略全局高度,提高对实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认识,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管理、有利发展的原则,创新海域使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陆海统筹规划,有效推动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实施。

(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涉及部门较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善用海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服务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配套管理,措施到位。海洋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强化规划用海,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及用海建设项目的管理秩序,将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落在实处。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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