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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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1.12

【字 号】云国税发[2005]10 【施行日期】2005.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10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年度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现就执行西部大开发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范围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并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均应对其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确认。 二、审核的方式


为简化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凡依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的年度审核,一律实行表报申请审核审批制(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国税机关实施的年度审核分别不同情况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主要审查其报经批准享受优惠税率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其年度销售(经营)收入是否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对享受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要审查其报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产业,其项目年度业务收入是否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审核的程序

(一)受理。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申请表。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终了后45日内(汇总纳税企业经县级国税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均应根据企业会计销售总账和销售明细账计算填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受理时应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申请审核表》进行表列数据逻辑性、表列内容完整性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签注受理人审核意见后及时转送本局税政管理部门;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受理,退回企业申请表,并限期在3工作日内补正。

(二)初审。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申请表的初审工作。县(市、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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