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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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 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个人劳务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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