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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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财务制度

第一条 公司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一)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1、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基金、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包括出资与公司外部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与境外公司、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2、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二条 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四条 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 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

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七条 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二)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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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条 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公司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四)公司认购的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 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六)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七)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八)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处置应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按职权批准处置。

第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公司)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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