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比较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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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比较法的历史

比较法总论第四周作业



比较法的历史(参考书目:沈宗灵《比较法研究》,既有中国史也有外国史,体系构架清晰明了).





世界史:



一、19世纪以前的比较法研究 1、公元前6世纪

雅典执政官梭(suo)轮,制定法律时对各城邦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经常使用比较方法,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比较研究 2、公元前5世纪

古罗马法制定《十二铜表法》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万民法发展中包含对罗马公民法和被罗马征服地区原有法律之间的比较 3、公元4世纪

《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对罗马法和犹太法比较研究,是第一本法律比较研究的作品,作者不明。 4、中世纪西欧:

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研究

英国: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研究

5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比较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西欧代表人物: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第一个提到比较法;荷兰格老秀斯;德国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茨,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法国的孟德斯鸠,公认的比较法奠基人之一.



那时期,资产阶级统治还未确立,资本主义立法活动还未广泛展开,比较法学有了较大发展,但还没有兴起。当时盛行古典自然法学说,意味着对法律和成文法的重视,但它要求制定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该思想不利于比较法的兴起。



二、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的兴起 事实:

1829年德国法学家米特迈耶等创办世界上第一个研究比较法的法学期刊《外国法学和立法评论》 1831年法国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了比较立法讲座;后各国不断涌现 1894年伦敦大学设立了法制史和比较法教授职位

1869年法国创立比较立法学会,后英国也设立并发行《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至今


(完整)比较法的历史

1876年法国司法部设立外国立法委员会 著作:

英美法学家发表若干 会议:

1900年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标志比较法学19世纪中期兴起后的高潮。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目的等基本问题。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上,萨莱伊和朗贝尔观点引人关注。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是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该阶段比较法学已经兴起,但还有很大局限性。即使在西方比较法也仅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民法法系国,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对比较法的目的和任务的理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三、二战后比较法急剧发展,繁荣状态为以往所罕见

1、比较法学的范围为适应二战后新的国际形势突破了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新独立国家法律(包括伊斯兰法).

2、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急剧增加,极大推动了比较法学的发展.

3法学家对比较法目的和任务的认识发生了改变,西方法学界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对不同国家的法律通过比较研究而增进相互借鉴和了解。

419世界以来,比较法学研究集中于私法,二战后私法仍占主要地位,但公法和介于公私法之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比较研究日益拓展。

5、逐渐由1900年会议集中讨论比较法的基本理论,而转向主要研究有关部门法比较的应用问题.

6、战后比较法研究的巨大发展主要体现在:①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②法律教育方面;③学术组织活动和成果方面。



1、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国际法律科学60年代发起,茨威格特为首的国际编辑委员会主

编。参加全书撰(zhuan)稿约有世界各国地区几百名学者。 2、大量世界各国比较法学家的著作、专题研究、论文。 3、世界各国的大量年鉴、丛书和刊物;

4、学术会议活动: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大会),1924年海牙成立;国际比较法大会,战后每四年举行一次,讨法律理论、法学方法论问题、法制史问题、宪法问题、各部门法问题等5个方面。

5、比较法学组织:国际法律科学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下成立,宗旨:通过外国法的研究和比较方法的使用,促进各国法学的发展,从而达到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每三年召开一次学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圆桌会议。

6、西方各国相继建立大量的比较法和外国法研究所(有些二战前建立,但学术活动主要是在战后进行的) 7、美国和其他西方大学中更多地开设比较法和外国法课程.



中国史: 1 古代

对比较法作广义解释,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法律之间以及自秦统一后各封建王朝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相当多. 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古代文献中断代史著作中的《刑法志》主要叙述各代法制概况和评论,对以往历史上的法制也有比较。 历史上律家著作中对法律比较研究的著作若干。 2 近代

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工作,开始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研究。提出广泛研究外国法律的方针,翻译外国法律,并派人出国考察法律等。

民国时期比较法进一步发展,但也未发展成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

东吴大学法学1927年设立东吴法律学研究院,创办宗旨是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1952年上海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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