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与法学研究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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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学,法学研究,本土化

Rechtsdogmatik and Localization of Study of Law



作者:泮伟江[1]

作者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北京100191 出版物刊名:江汉论坛 页码:137-144 年卷期:2019 1

主题词: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法教义学;中国本土特色;判例与学说的良性互动



摘要: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不但关涉“何谓本土化”问题,更以认清“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为条件。法学研究兼具“实践性”与“科学性”的二元特性,并且其实践性优先于科学性。法教义学研究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就是法教义学研究的本土化。法学研究本土化不同于社会学经济学究的本土化等一般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中国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必须结合以“同案同判”为构成性原则的中国判例制度的建设与改进,通过学说与判例的大量互动,最终凝结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科学核心概念与原理。未来中国本土化的法学研究成果既应着眼于中国问题的解决,也要具有世界眼光与格局。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e006df9875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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