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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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惠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379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按本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代表等1925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两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教务处是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对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教学科研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59人组成,任期两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习等情况,按照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各项条件:


(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三)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语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经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考查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或肄业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所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理工类不足1.9、文史类不足2.0者(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按四舍五入处理);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限选课经第一次重修后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七)外语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者。

第十条 学院规定的外语成绩,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英语专业学生,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各学期考试平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三)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考达到合格线,且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的程序为:

(一)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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