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法律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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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法律滞后

作者:吴成琳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

摘要:在社会变迁中,法律若要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就必须使自己同日新月异的社会相适应,反之,法律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时代变了,法律就真的滞后了吗,判断法律是否滞后应以现阶段本国国情为标准。本文试以沉默权为例全面了解沉默权制度的利弊,以及是否要在原本没有沉默权的中国构建沉默权制度,要结合社会现状进行本土分析。 关键词:法律滞后;超前立法;国情;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32-01 作者简介:吴成琳(1993-),女,汉族,山东枣庄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社会是不断变迁的,经济的繁荣昌盛,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传播。这一切都推动着社会持续性的变迁,由于社会的变迁,越来越多社会领域的变革推动了法律的变化,比如机械文明带来的社会风险的增大导致对企业行为的归责从过失责任原则到绝对责任原则的发展过程;创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使人们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交通事故的频发促使国家发挥法律家长主义的功能,颁布《交通险条例》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这一系列的变化都是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反映,在当代中国的立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律滞后的指责,主张超前立法,比如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滞后的,应该仿照发达国家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是沉默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与社会生活中诸因素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必须与现阶段国情相联系。我主张现阶段不应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但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逐步适当放开沉默权的试用有其合理性。

首先,从古至今我国国家公权力一直处于上风,国家至上、集体至上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早已根深蒂固,我们从小接受的传统文化提倡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相冲突时着重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此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利益负有主动查明犯罪事实的责任,这也为国家追诉机关讯问权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来源。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将大大增加国家追诉机关的举证难度,沉默权的存在将使国家追诉机关的讯问权形同虚设,惩罚犯罪的力度势必减轻,影响国家追诉机关的权威,同时也无法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其次,我国社会正处于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居高不下,治安压力太大,因此制度设计必须体现我国国情,如果存在沉默权只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而且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一无所获,影响侦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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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沉默权的设立需与刑事证据规则相联系,证据的调查收集必须依赖侦查技术的协助,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侦查技术的水平,因此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不仅决定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对于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了,对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依赖性才会降低,刑讯逼供现象才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综上,我认为沉默权入法目前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律从其诞生之日起本身就具有滞后性,所以我们才会从法官或老师的嘴里听到法律从制定出来就滞后了的言论。萨维尼当初反对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理由之一就是,民法典从其制定出来之日就已经落后了。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飞快,但是民众的素质并没有相应提高。从权力的角度来看,沉默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人权的作用,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但是分析一项制度的好坏应以现阶段国情为背景,不可盲目推崇,过分的信仰与宣传只会导致迷信,从而缺乏客观的冷静思考与判断,沉默权即如此。 时代变了,法律之所以滞后有其社会原因,不可一刀切地主张超前立法,经得起时代检验的法律才是适当的法律。除此之外,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目前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都非常严格、繁琐,这正是保证法律稳定性的重要措施,如果法律频繁修改,势必会影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我国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尊严性的必要条件,是法律具有生命力的外在表现。

要想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需要一系列权利保障机制的配套实施,才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需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司法办案人员的素质,降低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一切恰恰是目前我们所不具备的,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应该是逐步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制的实施,切勿操之过急,脱离我国实际的超前立法是不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不利于我国发展的。 [参考文献]

[1]朱景文.社会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李家军.沉默,如何可能?关于沉默权的法社会学思考[J].法律适用,2005.1(总第226期).

[3]何鑫博,施素琼.表达权法律保护滞后问题研究[J].法律与经济旬刊,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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