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和劳动协议的区别

2024-01-26 00:40: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务协议和劳动协议的区别》,欢迎阅读!
协议,劳务,区别,劳动



劳务协议和劳动协议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肯定的区分: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需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供应劳动之外,还要承受用人单位的治理,听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附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供应劳务效劳,用人单位支付劳务酬劳,各自独立、地位公平。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酬劳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酬劳。 (4)酬劳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酬劳,具有




安排性质,表达按劳安排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状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酬劳,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爱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很多义务,如必需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固然双方可以商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标准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标准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需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商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e23ec25408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2.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