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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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项目名称: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 联系电话: 23111111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

申报材料:

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上齐全的资料: 一、一般报批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4、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6、土地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招拍挂取得土地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房地产权证);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8、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来源资金证明;9、能耗情况汇总表。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2、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市政、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经济安全。

6、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水、电、气等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9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

办理程序:

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令第4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e254b5d680eb6294dd886c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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