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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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 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 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 11 所属公司提供资 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 11 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 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 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金担保条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1 、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 、生产经营项目须

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 合同(协议)。 3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 证措施。 4 、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5 、具有其他保证措施 (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 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

可证、批件。 2 、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 、借款人营业执照副 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 、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 况。

6 、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

5 、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源及切实保证。。第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 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 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 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 11 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 11 统外的,必须向 11 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 3 个月以下的(含),总公 司收取所担保金额 1%的担保费;担保期 3 6个月的(含 6个月),总公司 收取所担保金额 15%的担保费;担保期 6 12个月的(含 12个月),总公 收取所担保金额 2%的担保费。

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

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 2 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 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第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 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

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1 ,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 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 、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 帐户的。

3 、有


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 、其他必备条 件。

4

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 1 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 、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

4 、银行开证

进口许可证。 3 、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 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 60 万美元以下(含)的, 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 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 60 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 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 及议付。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 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 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 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 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 自营业 务。 1 、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

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2 、对 3

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 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 、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 用证金额 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 移物权。 5 、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

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代理业 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 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

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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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外开立即期信用 10%的保证金,全部货

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 、对外开立远 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 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 、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 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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