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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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市政办发[2011]6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11]6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管理,维护广大物业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合理、使用公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上一年度建设部门核准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上限的比例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按 1 / 2








6%、小高层按7%、高层住宅按8%收取。商业用房(含开发建设单位自用房屋)执行高层

住宅交存标准,车库执行小高层住宅交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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