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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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 【公布日期】2019.07.24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07.24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20197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德才兼备,有较高威望; (四)年龄35岁以上,戒腊十夏以上;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六)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由该寺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

(二)当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查后,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佛教协会;

(四)当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礼请之。

第四条 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新增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提出。

第五条 住持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住持连选连任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连任三届确需继续担任住持的,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前应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还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第六条 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新一届寺院住持。 第七条 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但只能兼任一所寺院的住持。

第八条 住持应当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带头学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持戒律,勤修三学,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带头遵守和执行寺院管理的各项教规制度和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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