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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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琼民发[2012]9 【发布部门】海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民发〔20129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我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程序,使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12126



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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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简称“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省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凡依法经省民政厅登记满一年以上的省级社会组织当年年度检查合格者均可参加评估。

第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不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2 / 3










第六条 海南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设立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并负

责对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省民政厅的授权,负责省级社会组织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评估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发布等级评估结果公告; (三)负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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