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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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2、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实行统一编号。

3、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医院设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4、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保管,病区一律使用带锁病历柜;住院病历只允许相关医师、护士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不得随意带离所属病区,本院员工或家属住院,病历不得私自保存。

5病区应在收到住院患者的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6、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当日由经治医师总结、整理,住院病历返回病案室前应填写齐全首页项目,病区主治医师、主任审核签字,将出院记录交主班护士后,由病案室专人负责收回并按时归档。科主任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审核签字,应在患者出院后72小时内到病案室补签。

7、病案室人员对归档病历进行整理、登记、疾病编码。病历质控管理人员对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将每份归档病历的书写质量进行评分管理。

8、发现丢失病历,应立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科主任、病案室和医务部。医院对责任人及科室进行处罚。

9、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10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临床医师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按照病历借阅制度经医务部同意后查阅。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11患者需复印、复制住院病历时,科室须指定专人携带病历到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复印、复制(见复印病历管理规定)。

12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患者或其代理人要求封存病历,由医务部工作人员或总值班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需将病历复印后封存(为工作需要), 封存的病历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13、门诊病历档案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1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档案应至少保存30年。

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和保存病历,并为临床医疗工作需要,制定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1、病历档案后仅限本院临床医务人员、院领导、医务部及病历质控人员查阅,其他人员不得查阅病案。

2、临床医师为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查阅病历,应遵守病案室借阅制度,在病案室内查阅病历,不得私自带出、缺页及损坏。

3、特殊情况需将病历借出应经科主任同意、医务部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借出病历只限借出人使用、保管,用毕即刻归还,特殊情况借出不得超过1周,未使用完时需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4、病历借出期间,凡因该病历管理引发的纠纷,后果由借阅医师负责。

5、病案室负责借阅病历的登记、按规定时间追还病历;向医务部报告不能按时返还病历的借阅人名单。

6、可能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档案一律不外借,医疗纠纷病历由医务部保管。 8、公安、司法机关因公事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均需填写《受理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登记表》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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