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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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175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1 / 2








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指标通报制度,必须按时填报《职

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同时,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处。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要按照我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工作。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考核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向社会公开鉴定的职业、等级、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及办法、收费标准等;考核中,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以及监考人员要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要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考核后,各鉴定站(所)长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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