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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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向学校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学校成立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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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其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或通信设备,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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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职能部门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职能部门和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有关的学生管理规定,报学院批准或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95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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