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复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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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复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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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解释体制的总体特征。

2.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体制中的效力位置。 3.什么是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4.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意义何在?

5.春秋时期铸刑书的原因,同时期相似的历史事件。

6.概括叔向说理层次,并结合当前社会情况对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加以评论。 7.索取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8.结合刑法的规定分析这一解释的理由,并谈谈你的看法。 9.什么是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10.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有什么意义

11.分析“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这一解释的理由,谈谈你的看法。 1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13.引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中,所谓的“适用于特定的、具体的情形和范围”到底指的是什么?

14.合同的必备条款 15.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6.人民法院报20141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民事领域做出立法解释,关于姓名权。该立法解释是应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做出,是为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简述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总体特征。

(2)结合材料谈立法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效力位置。 17.汉书·刑法志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1)。晋叔向非之曰(2):“昔先王议事以制(3)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4)纠之以政(5)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6);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悚之以行(7),教之以务(8),使之以和(9),临之以敬,(10)莅之以强(11),断之以(12)。犹求是哲之上(13),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14),并有争心,以徵于书)(15),而徵()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6)。三辟之兴(17),皆叔世也(18)。今吾于相郑国(19),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20)。’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21)。’如是,何辟之有?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22),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23),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1)为何会出现铸刑书这样的历史事件,这一时期还有哪些其他类似事件。 (2)概括叔向说理的层次,结合当今对德治法治关系进行评论。

18.甲将两块珠宝原石委托乙加工,原石A要加底座,原石B要雕刻成艺术品,乙完成后展示给顾客,丙10万买了加工后的A,但这只是市场估值的十分之一,甲在事前已经告


知以A价值百万。丁100万购买加工后的B,基本等同市场价格。之后,丁又120万卖给了戊。甲在丙处发现自己的A,要求物归原主。又要求乙归还AB。甲向戊要求物归原主。 (1) 甲对乙丙丁戊是否有权要求物归原主,为什么。

19.人民法院报20141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民事领域做出立法解释,关于姓名权。该立法解释是应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做出,是为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 简述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总体特征。

(2) 结合材料谈立法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效力位置。 20.汉书·刑法志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1)。晋叔向非之曰(2):“昔先王议事以制(3)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4)纠之以政(5)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6);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悚之以行(7),教之以务(8),使之以和(9),临之以敬,(10)莅之以强(11),断之以(12)。犹求是哲之上(13),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14),并有争心,以徵于书)(15),而徵()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6)。三辟之兴(17),皆叔世也(18)。今吾于相郑国(19),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20)。’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21)。’如是,何辟之有?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22),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23),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1)为何会出现铸刑书这样的历史事件,这一时期还有哪些其他类似事件。 (2)概括叔向说理的层次,结合当今对德治法治关系进行评论。

21.甲将两块珠宝原石委托乙加工,原石A要加底座,原石B要雕刻成艺术品,乙完成后展示给顾客,丙10万买了加工后的A,但这只是市场估值的十分之一,甲在事前已经告知以A价值百万。丁100万购买加工后的B,基本等同市场价格。之后,丁又120万卖给了戊。甲在丙处发现自己的A,要求物归原主。又要求乙归还AB。甲向戊要求物归原主。 (1)甲对乙丙丁戊是否有权要求物归原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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