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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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6年某月某日区某某届多少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XX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XX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局长、主任;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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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诵读誓词后报告本人姓名。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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