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组织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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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会组织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一、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

香港的社会组织发源于慈善救济工作。早在19世纪中后期,除了政府对穷困人群开展救济以外,香港还出现了一批具有中国传统形式的慈善团体,如东华三院、仁爱堂等,这些自发的非政府机构虽然未经政府注册成立,但在开展接济穷人、为病人看病等工作上发挥着很大作用。

上世纪4050年代,大量难民涌入香港,加上1953年圣诞夜一场大火,九龙石硖尾的整片木屋烧成灰烬,一夜之间徒增了5万多名无家可归的居民,使本来难民充塞的城市雪上加霜。在这危困之际,政府及上述非政府机构对难民施予援手之外,基督教组织乘机而入,纷纷出面救济难民,为难民搭建屋棚、发放救济款以及食品和衣物等,催生了一批又一批民间社会组织,整个香港呈现出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分别开展救济工作的局面。

上世纪6070年代后,香港社会组织开始朝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非政府机构不仅仅单纯提供慈善救助服务,还派生出家庭服务、儿童照顾、青少年服务、长者服务、康复服务等内容。政府开始资助志愿机构,实行“酌情津贴”制度,即政府只是视乎机构的其它资金来源状况,以弥补其不足之数。

上世纪80年代后,社会服务开始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社会组织发展随之转型,突出以服务为本位,注重对社会问题和需要的响应,以社会工作专业化为手段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政府对社会组织实行标准成本资助制度,即对社会组织的一切开支实报实销。但是,由于这个制度一方面过于僵化及官僚,社会福利署要硬性规管资助机构的人手编制、薪酬水平及个别开支项目,另一方面又导致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于是,香港2000年度决定推行新的资助模式,“整笔拨款资助计划”——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强调资源效益和效率评估,在此基础上,以员工薪级中位数及其他开支为基准核定金额,实行一次性整笔拨款,使受资助机构被赋予自由调配资源的弹性,以灵活回应服务的需要。

目前,香港社会服务机构约400家。2012年度,社会服务团体的社会福利开支约为128亿元,共提供了90%的社会福利服务,接受服务人次超过5600万,动员义工服务超过780小时。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年开支超过1亿元的占16%年开支5000万元至1亿元的占9%年开支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占18%,年开支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占23%,年开支低300万元的占34%;接受政府资助的占43%,自助组织占15%,公益金会员机构占32% 二、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经验

(一)简便的登记手续,宽松的生存环境。在香港,你如果想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只要拿着身份证到警务处领份表格填写有关资料,依据《公司条例》就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依据《社团条例》就可注册成为社团,依据香港法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或309章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就可注册成为慈善信托基金会,不但手续简便,过程亦高度透明。无论你以何种方式登记,均可再向税务局申请成为慈善团体,获取筹款与免税的权利。我在香港某地铁站口,看到一社会组织正在筹款,在捐款后向组织者了解如何获取筹款资格,被告知它的过程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向社会福利署提起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有关规定,于指定时段和地方,便可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制定法律政策,全程进行监管。香港政府于1958年成立社会福利署,负责制定及推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1991 年社会福利专业人员注册局成立,进行有关社会工作者注册的立法工作。1997年通过《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旨在透过监管机制,监察社会福利服务行业社会工作者的素质,达到保障服务使用者及公众利益的目的。1998 ,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成立,主要职能包括制订及检讨注册社工的资格标准及有关的注册事宜,处理有关注册及续期注册事宜,处理有关注册社工的违纪行为事宜。同时,香港政府积极推动服务表现监察


制度,2000年逐步实行“服务质素标准”,以进行对机构服务的评估。为了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香港社会福利署成立了“合约管理部组”,以推行竞争性投标方式分配服务单位的长远策略,制定投标方式和程序,监察和检查合约的执行,调查投诉和服务使用者意见,以及比较不同服务单位的表现。

根据《公司法》注册的NGO,每年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年报,税务局每四年对NGO的慈善地位进行审查;公开募捐必先获社会福利署批准,并于活动完成后90天内提交报告;如接收政府资助,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作和财务报告。

()构建伙伴关系,实现互利共赢。经过多年发展, 香港政府与社会组织及私营企业,呈现了良性的伙伴互动关系状态。近年来, 香港政府推出的契约外包、政府购买等措施, 强调应结合民间的资源与力量来推动各项社会福利方案,政府不应该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福利的责任应该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家庭小区等共同负担。在这些措施的影响, 政府的角色呈现三大转变: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服务的管理者;由服务的生产者转变为服务的购买者;由福利服务的规划者转变为福利服务的审查者。

对于民间非营利机构而言, 其不再只是个案权益的倡导者或志愿服务工作者,角色亦呈现五大转变:由弱势权益的倡导者, 转变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由个案当事人的代言人, 变为政策的执行者;由原先的提供不定型服务, 转变为提供定型服务;由原先单纯的志工团, 转变为专业工作者;由全方位满足个案的思考, 转变为必须考虑效益、效率。 政府与社会组织依约进行合理分工,政府负责制定整体的福利政策、规划福利服务的发展方向、探索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支持方式、提供业务指导、决策互动以及监督和评估服务质素等方面;社会组织则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社会认同。

香港政府通过设立“社区投资共享基金”,鼓励并资助政府、私营企业、民间组织三方合作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私营企业通过与政府及社会组织合作,以履行社会企业责任,改善经营环境,包括建立良好信誉,提升员工的技能,建立企业形象等,有利于企业更好开展业务。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吸收其它组织优点,互相传授知识、经验、技术,避免“志愿失灵”政府部门通过合作,提高民众社会参与公共服务的广度及深度,促进了社会整合,三方通过结成伙伴关系,为公共服务这一共同利益分担责任,很好地实现了互利与共赢。 三、几点启示

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经验,给我们培育、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之处。经过这次香港学习考察,特别是听了李昺伟教授《香港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一课之后,我有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尽快启动社会组织立法。目前,除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个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以外,急须启动统一的社会组织立法,以更高地位的一部专门法律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规范。

(二)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学习香港的做法,对社会组织成立按类逐步推行注册准入制,同时在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律运作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监管,推行对社会组织审计制度及财务年报制度。 (三)推动企业发展专业化社会组织。香港私营企业在与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实现了良性互动,深圳许多企业在帮扶济困方面亦作出了努力,但大都局限于捐款赞助,未能最大地发挥企业回馈社会的潜能。建议学习香港大企业设立各类社会组织做法,鼓励企业注册成立专业化、规模化的社会组织,可在社区内开展冠名非赢利性活动,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又可提高企业的声誉,提升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感,打造良性的劳资关系。

(四)改善社会组织的资助方式。目前,香港政府对社会组织资助方式采取的是“整笔


拨款资助计划”,同时配以“津贴及服务协议”和“服务质素标准”予以监管,虽然不可一味照搬,却有可供借鉴之处。深圳目前对民间组织的资助采取的是购买社工岗位做法,按每位社工一年7.5万元/年拨付,这在民间组织初创阶段是合适的,对推动我市民间组织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民间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必然出现行业竞争,到时对民间组织的资助也要跟着调整。建议参照香港“整笔拨款资助计划”的做法,改变单纯购买社工岗位的资助方式,而是采用考量社会组织运作绩效前提下,以员工薪级中位数及其他开支为基准,对社会组织作整笔拨款资助,逐步提高社工的薪酬待遇,推进民间组织的适度竞争。

(五)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待营造一个大环境。这次到香港学习考察之前,我很希望了解香港政府是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监管的,在李昺伟教授讲课以后,专门就这个问题向李教授请教。虽然李教授在短时间内未能给我们一个详尽的解答,但李教授在回答中比较强调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的约束下,不须要对社会组织进行过于严厉的监管。事实上,香港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的是适度监管策略,对于按照《社团条例》注册的社会组织监管较为宽松,一切社团按条例及有关合约、服务标准运作前提下,政府一般较少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事项,又不须引进第三方进行考核,政府只是保留对社会组织的最终处置权力,以防范由于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

我在参观香港廉政公署和立法会后,对这个问题加深了认识。香港人原本和内地人一样,不是天生的自觉守法者,而是在高度法治的环境下逐步养成的。我极为赞赏香港将立法大楼不但作为办公、开会之用途,还将其作为宣传、教育的阵地,向广大市民和旅游者开放,甚至可以旁听香港的立法会议。人们可以到那里通过观看有关资料,了解立法会是如何制订法律、怎样处理公众人士的申诉、如何批准公共开支等问题。学生可以到那里现场模仿立法会开会,从而培养法律意识。香港廉政公署经过近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将香港打造成一个“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社会,使全社会人士成为了自觉理性的守法者。

我最终悟出了一个道理,香港对社会组织的最有效监管,不是制订繁杂的考核指标,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狠抓法治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打造出一个“法治的大社会”,这个“法治的大社会”是个硬约束,而且是最有效的。我们学习香港,就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努力培育出一个人人“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社会,在这个大环境下,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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