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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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 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导入新课:

案例:谁有权制定法律。有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某村有一公共果园,常有村民饲养的牲畜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村委会为此召开村民大会,提出今后若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村委会有权任意处置这些牲畜。村民大会当场举手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这一规定。有一天,村民孙某的两只山羊再次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时被守护人打死。孙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声明表决时自己并未举手同意这一规定。 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不是立法活动,民大会通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孙某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的特征和创制? 讲授新课: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是制定 ,二是认可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

—— 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对外方面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 (一)法律制定 (二)法律遵守(三)法律执行(四)法律适用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六)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七)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案例讨论:香港城市大学的“考试门”

20069月,陈静作为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的硕士毕业生,从家乡武汉前往香港,在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修读博士因担心自己考试不能通过,1万元港币放进老师戴晖辉的信箱内,继而用电邮向戴晖辉索取试题及答案。老师在数学系系主任陪同下向廉政公署报案,并配合廉政公署将陈静拘捕。1214日,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入狱6个月,1万元贿款同时被充公。据了解,此案是香港学界首起有人因“买试题”被判入狱的案件。

此案一出,在我国内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人赞同戴晖辉老师的做法,人质疑。而戴晖辉老师表达了他的观点:“作为教授,我把正义性看得很重,一定要维护香港法律和城市大学学术氛围的正义性” 思考: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西方社会的“法、理、情”的社会,中国传统的“情、理、法”的社会 思考: 如何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旁敲侧击”“考试门”事件也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不仅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我们每一个公民也都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怎样的法治观念呢? (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二)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思考:怎样看待“法外开恩、刀下留人”?

2002526日晚9时许,绍兴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与其妻丁遐(公司董事长)因琐事发生争吵,徐建平将妻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抛入消防蓄水池内。200344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徐建平赔偿丁遐父母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

“节外生枝” 一审判决前后,200人其中多是知识阶层人士,他们以徐是一位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为由,上书法院请求从轻判决。

说明:徐建平,拥有10多项国家专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科研成果(在关押期间完成3项与纺织行业有关的实用新型技术。

此举曾引起社会各界对“能人犯罪”可不可以从轻发落、准其“戴罪立功”的问题的争论。

浙江省高级法院20031215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1226日,绍兴市中院依照省高院院长签发的命令,对徐建平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我国,无论是法律的遵守,还是法律的适用,都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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