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历史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从温哈雄事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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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从温哈雄事件谈起 【文/廖经庭(中央大学客家社会文化研究所)

1996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刘凤翰等人为前联勤总司令温哈熊进行口述历史访问,后来中研院出版《温哈熊先生访谈纪录》1997)一书,书中内容暗指前国防部长俞大维之子俞扬和勾引蒋经国先生独生女蒋孝章,(刘凤翰访问、李郁青纪录,1997:262)引起旅居海外的俞与蒋的强烈不满,俞、蒋二人便于20016月控告温哈熊涉嫌妨害名誉与毁谤死者罪。

20024月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被告温哈熊无罪,承办法官吴定亚表示「判决无罪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属于学术自由层次的口述历史,也是言论的一种,但保护范围应该大于一般的言论自由,刑法妨害名誉罪章不宜干预口述历史纪录的内容获取,否则将无助于历史原貌的呈现。[1]法院判决后历史学界也多表赞成,东华大学历史系主任张力教授指出:历史学上,口述历史是一种史料的累积,如果要成为历史,还要经过史学方法的判定。[2]换言之,口述历史只是历史的一个材料,但它绝非真正的历史定案,它只提供历史做参考。

这是台湾口述历史学界著名的一个法律争论事件,虽然最后法官采取尊重学术的立场审判此案,但从中也可看出访谈者进行口述历史的访谈工作时,应多注意伦理与法律问题,就如同一位律师所说「你或许会赢得这场毁谤官司,但是你绝对不想看到赢得这场官司的律师账单」Ritchie,1997:127。笔者从上述的案例中,阐述个人对于口述历史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心得。

一、 「毁谤」与「隐私权」

温哈熊事件最终在法官尊重历史学专业的前提下落幕了,不过温哈熊对俞扬和与蒋孝章的一些言论,确实造成俞与蒋二人的困扰。此次的诉讼中,大家都针对于「温哈熊说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提出质疑,俞与蒋二人也对温的指陈提出反驳并控告温「毁谤罪」,但后来法官认为「其中关于自诉人夫妇婚姻不为双方家长乐见部分,就有衣复恩着《我的回忆》、陶涵Jay Taylor着《蒋经国传》、王美玉着《蒋方良传》等书都提及。[3]因此认为温哈熊并无毁谤俞、蒋二人而宣判温哈熊无罪。

表面看来,台湾法官似乎给予口述历史很宽敞的学术研究自由,不过其中存有陷阱。Yow指出「公开一个人的私密生活也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Yow,:88)笔者以为若俞、蒋二人以侵害「隐私权」控告温哈熊,温败诉的机会可能大增,因温哈熊的行为是公开俞、蒋二人私密婚姻生活,这可算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俞、蒋二人也不可能控告温哈熊侵害「隐私权」,因这样做岂不是间接承认温哈熊所说的是真的。

笔者以为访问者首先当然避免变成受访者的「工具」,不要沦为受访者攻击他人的打手,当受访者对某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时,就算他说的是真的,但也需考量这样的是否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毁谤」是对他人进行不实攻击;侵犯「隐私权」是公开他人的私密生活(纵使这些私密生活是真实的)而这两种行为侵犯他人,都可能会让访谈者与受访者吃上官司。

二、 访谈者的角色


因此,若进行访谈工作时,若受访者说出不利于某人的言论该如何反应呢?是把这部分全部删去?抑或保留?保留或删除决定权是在受访者的手里?访谈者有没有权利决定不出版这些不利他人的言论?若出版的访谈纪录出了问题谁负责呢?这些都是?得省思与讨论的问题。

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回到「访谈者的角色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访谈者的角色,Ritchie1997:122)认为「访谈是合作下的产物」,由此可见,一份口述历史的完成,访谈者与受访者都是这份访谈纪录的共要成员,学界把口述纪录的版权归予访谈者与受访者共同所有,因此当此口述纪录产生法律上的争论时,将由版权所有者访谈者与受访者出面解决。如果能事先发觉这份口述纪录可能产生法律问题时,访谈者或访谈机构应事先告知受访者后续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论问题,若受访者仍执意觉得没问题,若访谈机构也是出版机构则可考虑将出版时间延缓,给予受访者多点时间考虑,若受访者仍觉得没什么不妥,在避免「毁谤」或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出版机构可考虑不予出版。

三、 口述历史的「现代性」:现代人的纷争

有人曾说「历史就是谈论古人的八卦」,例如唐代著名的「玄武门事变」就是充满着权力斗争与恩怨情仇的兄弟阋墙的戏码,最后唐太祖李渊的二儿子李世民在玄武门把大哥建成与弟弟元吉都杀了,最后登上大唐皇位,即是后来的唐太宗。这段历史故事虽然充满家庭斗争与个人私密问题,但现在的历史学家可以肆无忌惮的谈论这件历史事件,不用担心李世民是否会控告历史学者「毁谤」,或者控告历史学者侵犯其个人隐私,毕竟李世民不会从墓室起身控告历史学家。

上述的例子或许有点荒唐,但也反映「口述历史」与其他历史研究不同的特点。过去历史研究是研究「盖棺论定」的事情,历史学者研究的对象大多是已逝古人或已往古事,历史人物可较公正接受后代历史学者的评论功过。而「口述历史」是20世纪才出现的新研究方法,它所访问的对象是当代人,所访谈的事也多事当代的事,当代人与当代事牵扯起来便容易对当代人产生影响。历史学者评论过去清代、日治的历史事件几乎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口述历史都是谈论当代的事情,受访者说某人「膨风」,不久某人的子女就会写信跟你说「你不能把这句话写上,否则就告你毁谤」(许雪姬,2000:99)这是口述历史研究的侷限性,也是陷阱,当我们在进行口述访谈时,更应注意伦理与法律的问题。

四、 授权书的签署:社会学历史学

一般口述史学者在进行口述访谈后,都要让受访者填写授权书,以便往后能在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顺利引用这些访谈资料,这较属于「历史学」方面的做法。过去有关口述历史的书籍,似乎都以「历史学」的观点切入,较少从「社会学」视野出发的作品。社会学」与「历史学」的著作是有差别的:历史学强调访谈资料必须将受访者的姓名据实填上,引用时才有凭有据;不过社会学通常有「匿名性」的传统,引用他人的话语时,通常都不会把该人的真实姓名写上,以保护受访者。

匿名性的原则是为了保护受访者,但将来若有其他研究者质疑访问纪录的真实性,届时访谈者就必须把访谈录音电子档、授权书等一并提出证明,但公开这些资料会使得匿名性的安全有虞,是否还有更恰当的做法呢?我们可以仿效会计师传统的审查制度,在学术领域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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