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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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科研、基本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参照有《医院会计制度》及“三重一大”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从财政专户拨付的项目资金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建设、科研、重点学科建设、教学研究以及为完成项目必须的经费和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等。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推进科研教学事业发展等,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财政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财政拨款文件指定用途及支出分类进行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2015 年后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 项目对口职能科室负责管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应遵从财政拨款文件中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使用方法。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海南省财政厅的要求,清理财政资金。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时,科研项目管理职能科室


应审核项目支出用途,并编制《医院项目资金支付通知单》在通知单中明确列示项目名称、来款文号、来款金额、本次支付资金、累计支付资金、资金余额,通知单须由分管院长签字、项目管理科室主任审核签字、经办人签字。财务科设置专人对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账务处理、财政资金报表进行管理。财务科需对每个项目编制财政资金使用台账,并在项目支出时与项目管理职能科室提供的《医院项目资金支付通知单》、《医院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的使用进度进行核对,并对原始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基建项目管理从我院基建支付管理,涉及基建类项目需向院办公会提请院办公会审议支付计划,并在支付时附通过院办会审议的《通知单》。

第八条 加强对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科每月编制《财政资金对账表》与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资金使用进度进行核对,并将财政资金来款、使用详细情况编入每月财务报告中,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应明确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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