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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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5

【字 号】益政办发[2007]26 【施行日期】2007.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 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切实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和省国税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9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认识

车辆购置税收入是国家交通建设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对于国家加大交通建设投入,特别是当前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国税、公安交警、农机监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车辆购置税税收逐年递增,稳步发展。但是,当前我市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管理偏松、协调不够、信息不畅、税源流


失等问题。不同车辆类型之间的车购税征收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一度流失较为严重。协税护税机制薄弱,税收征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购置税税收稳步增长。 二、加强征收管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一)严格征管。国税部门要依法征税,从严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为纳税人和公安交警部门协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要把配合国税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依法把好车辆购置税协征关,对税收资料不全或者车辆信息与税收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发放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轮式农用机动车车辆购置税按湘国税发〔200670号严格执收。

(二)积极推行“以票控税”措施。机动车辆购买者一律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上牌)手续;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暂留国税机关保管,待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予发还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加强税收分析核查,强化税源管理。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已注册登记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各类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情况的核查,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追缴和处罚力度,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和纳税核查长效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积极研究解决征税和协税护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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