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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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1法学的研究对象

(1)自然法学和哲理法学(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

(2)分析法学(有规范法学倾向的法学家)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

(3)社会学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事实; (5)法学的对象归结为注释法典或重述判例。 2、什么是法律现象

谢晖认为: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外部联系的总和,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 把法律现象作了如下几种典型概括:法律规则、法律设施、法律标志、法律关系、法律过程、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属于典型的法律现象。 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法律现象一词的概念既有其恒常含义,又有流动的意义。一般认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职业(法官、律师)法律主体(法院、检察院)都是法律现象。这些都是从法律现象的意义中心来说的。 但有些现象处在法律现象与其他现象的边缘,其是否属于法律现象不是很好区分。 3法学释义 1)中国

先秦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法律之学(梁启超)法学法律科学是近代以后由西方传入的。 2)西方

古罗马指法律的知识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法学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学19世纪德国法学耶林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4法学的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对所有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不断丰富对法律的理解,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如何将抽象的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内容、制定、解释和适用。 5、还应该了解两个概念:

法律体系:一国现行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整体。 课程体系: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方案。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灰暗的时期。注释法学派产生。

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 --16世纪,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说,基本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反对神学和封建统治,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如社会契约、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等。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和罗伯斯比尔

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9世纪末和20世纪以后,出现了法社会学:耶林的目的法学、赫克的利益法学、埃利希的自由法学、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等。

当代西方法学学派众多。其中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学派相互靠拢,法社会学地位相对突出。

【例1】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18世纪兴起的西方法学流派,代表该学派观点的是(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是生产力发展、阶级斗争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C.法律规则的效力是来源于主权者的命令,这个命令必须是以国家强制性为后盾的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人类理性,它是正义的体现 【例2】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法理学流派,代表该学派观点的是(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C.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9C40Y,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兰西内战》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其法学理论。 第二、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工厂法》《国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第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 《论联合政府》 《论政策》 …… 第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有民主法制战略论、民主法制关系论、民主法制立国论等内容。 90年代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深化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依法治国的本质;党和法制的关系等理论。 对法理学的理解

四、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

(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 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二)创始人:约翰奥斯汀(英) (三)标志性著作:《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法理学的范围》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1861

(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1、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厘清实在法的各种概念术语。 2、分析的方法:即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考察,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分析,发现那些作为法律体系逻辑前提的原则、理论和概念,并由此来安排司法和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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