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犹太人”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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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犹太人,导读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导读

第一篇导读

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分两篇文章。

第一篇开头,是马克思对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的复述,相对好懂一些。鲍威尔指出,德国的问题是政治解放,即把特权国家变成平等国家。在特权国家中,基督徒享有基督教特权,但犹太人也享有犹太教特权。犹太人既然不放弃自己的特权,凭什么要求别人放弃自己的特权呢?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的解放同全部德国人的解放和整个人类解放一样,只有通过废除宗教才能实现,这既包括废除基督教,也包括废除犹太教。“只要犹太人和基督徒把他们互相对立的宗教只看作人的精神发展的不同阶段,看作历史蜕掉的不同的蛇皮,把本身只看作蜕皮的蛇,只要这样,他们的关系就不再是宗教的关系,而是批判的、科学的关系,人的关系。那时科学就是他们的统一。而科学上的对立会由科学本身消除。

马克思的观点难懂一些。为了理解马克思的观点,在阅读的时候,关键是抓住鲍威尔对相关概念的分类。其中特别是关于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犹太教问题与基督教问题关系的看法,需要耐心地梳理出线索。一旦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会看到,鲍威尔一方面把宗教问题归结为政治问题,认为宗教解放只能通过政治解放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又混淆了宗教解放、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界限,认为政治解放既是宗教解放,也是人类解放。马克思一方面高度赞赏鲍威尔的文章,认为“他把这一切都做得大胆、尖锐、机智、透彻,而且文笔贴切、洗练和雄健有力”可惜他只是抓住了解放的主体和解放的对象,未能就解放的性质进行研究。另一方面,马克思反对混淆宗教解放、政治解放、人类解放三者的性质。德国当时是一个基督教国家。马克思指出,把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意味着把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恰恰相反,当信仰不同宗教的人在政治上获得平等地位的时候,这只是使宗教信仰由国家的事务变成了私人的事务。政教分离不会消灭宗教,只会使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的自由权利。

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话说,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但国家和社会代表人的存在的不同方面。国家代表的是人的普遍性,即公人;市民社会代表的是人的特殊性,即私人。把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只是意味着宗教由公人的事情(共同体的共同事务)变成了私人的事情。人本身仍然受到宗教的束缚。只不过,宗教信仰原来是不自由的,现在变成自由的了。

马克思分析了宗教信仰在德国、法国和美国的不同情况,指出,作为实现了政教分离的典型,美国已经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了,但美国并没有消灭宗教,它只是把宗教信仰由公共事务变成了私人事务。

为什么政治解放与宗教解放不是一回事呢?因为人的存在本身是分裂的:人在市民社会中过着私人生活,在政治国家中则过着公人生活。公本身是由私决定的,却又不依赖于私,反而使私受到限制,这是宗教无法被消除的根源。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消灭了公和私的对立,人的存在才能进入一种新的状态:人的状态。这时候,对宗教的信仰才能为对人的信仰所代替。

这里有一段马克思的名言:“在我们看来,宗教已经不是世俗局限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现象。因此,我们用自由公民的世俗约束来说明他们的宗教约束。我们并不宣称:他们必须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才能消除他们的世俗限制。我们宣称:他们一旦消除了世俗限制,就能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相当长的时期以来,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在我们看来,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了政治解放对人类解放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首先从国家的角度研究宗教局限性与世俗局限性的关系。他指出,从基督教国家到民主制国家,表现的是宗教这一虚幻的人性从国家这种普遍生活、共同生活到市民社会这


种特殊生活、私人生活的下降过程。为什么在市民社会中仍然需要宗教呢?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并不提供一种真正的人性、真正的普遍生活和共同生活,因而对真正的人性、对真正的普遍生活和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能到宗教中去获得满足。

其次,马克思研究了人的权利或“人权”的两个方面: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或公民权与狭义的“人权”。马克思根据法国宪法和美国部分州宪法的规定指出,政治权利意义上的人权,包括平等、自由、安全、财产,与其说把人结合起来,不如说把人分隔开来。这种人权体现的是人的自私自利的特性。既然与人权联系在一起的“人”无非是市民社会中的人,那么,把自私自利当作人性,当然不能满足人类对真正的人性,即把人结合起来的需要。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宗教仍将存在下去。

这一部分对于理解当今的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与一般人把民主与专制对立起来不同,马克思把民主制国家与宗教国家(这里是基督教国家)对立起来进行考察。假如把“宗教国家”换成“大一统国家”,马克思所说的这一切就完全适合于中国了。中国目前尚未实现信仰自由,因为马克思主义信仰与非共产主义信仰的对立,正如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对立。现在到了把这些信仰变为私人的事情的时候了。但这只是实现了政治解放,并不是人类解放。将造就一个自私自利的社会。只有立足于人类解放,我们才能解决改革中正在产生的问题。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左派和右派的主张,假如马克思时代的专制王朝和资产阶级的主张一样,都应当受到批判。

张荫麟先生曾把西周称作“散漫的帝国”,而把秦汉以后的中国称为大一统帝国。就此而言,近代以来的中国可以视为由大一统帝国向民主国家转型的过程。这一过程屡次被打断,直到改革开放才重新接续。毛泽东的中国可视为政治至上的大一统帝国的典型。他的所有改变中国的努力都试图强化政治的至上地位。而邓小平则首先把经济领域从大一统中分割出来,以后又要求建立与经济领域相匹配的精神状态。这就是著名的“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思想。以后的政治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都可以视为瓦解大一统的持续努力。有一些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人不能理解这一历史过程的真实含义,企图开历史倒车,这注定是行不通的。

我们看到,马克思对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所作的论述,其背景与中国的改革开放颇有类似之处。西欧从封建主义到绝对君主制,类似于中国从西周封建制到秦汉大一统。而,中国近代以来的新旧民主主义革命就类似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反封建、反专制斗争。就此而言,改革开放的实质是利用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自我发展。

马克思认为,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其实质是由自然权威的统治转为资本(表现为金钱或财富)的统治。在封建社会中,一般与个别的对立尚未呈现,一切处于一种自然的统一状态,其中政治起着决定的作用。资本主义的发展则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的分化,其中经济起着决定作用。在四个方面中,国家代表了政治的方面,市民社会代表了经济的方面,而宗教代表了文化的方面。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缺乏独立的“社会”维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因而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由经济主导的交往关系。这样,市民社会就与通常所说的“人类社会”不同,后者表现为哈贝马斯所说的纯粹交往关系。市民社会中的“人”就是市民,这是与他人分隔开来的、利己的个体。这个意义上的人权,体现的是“构成他的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阻挡的运动”,这就是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中摆脱出来的所谓“自由”“因此,人没有摆脱宗教,他取得了信仰宗教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财产。他取得了占有财产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行业的利己主义,他取得了行业的自由”

自由就是不受约束地干自己想干的事。按照这种眼光,他人就构成对自身的自由的限制,而不是自己自由发展的条件。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自由”本身就为人的自由发展设定了界限。这种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对立的人性,即利己主义,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构成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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