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钱想赖账,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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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钱想赖账,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

作者:李红波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8年第4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的人就是不守信用,向人借钱时信誓旦旦,胸脯拍得啪啪响,转身就不认账了,对这样的人你该怎么办呢?这不,小方就碰上了这么不守信用的朋友。

小方和小胡平时关系不错,经常在一起聚会,也算是好朋友。一天晚上,小方和小胡通过微信聊天,聊着聊着,小胡突然说自己的信用卡欠款到期了,手头还差一万多元,想跟小方借一万元,两个月后发了年终奖就会还给小方。小方也不是个富裕的人,但心想毕竟是朋友,该帮还是要帮的,于是就同意了。随后按照小胡的要求将一万元钱转到了小胡的银行账户。可是两个月过去了,每次见面,小胡压根不提还钱的事儿,仿佛这件事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没办法,小方只好张口要了。万万没想到,小胡说根本就没向小方借过钱。是啊,一没借款协议,二没借条,怎么证明小方借给小胡一万元钱呢?小方索债不成,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提供的证据无非是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那么,法院能凭这两个证据判决小胡还钱吗?

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时代新的证据形式。2012 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下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 2 4 日发布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提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见,小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符合法律的证据形式。

然而在本案的庭审中,小胡抗辩称,自己曾经借给小方一万元钱,银行转账凭证中显示小方向小胡的账户转了一万元,是小方在还钱。关于微信聊天内容,小胡又说虽然微信账号是自己的,但别人也知道自己的微信密码,矢口否认两人的微信聊天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方与小胡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这些传统的直接证据,但是因为小胡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小胡有向小方借款一万元的意向,而且小胡微信账户发出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小方实际转账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小胡归还小方借款一万元。

我国的民间借贷关系,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很多人不好意思让对方写借条、打收条,这就容易造成了举证不能,投诉无门的被动局面。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移动支付等等多元化电子数据证据日益改变着传统的证据模式,为举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为胜诉提高了更多的机率。但是,电子数据也有其弊病,易删改、易丢失、易损毁,其真实性往往受到质疑。因此,律师提示,搜集电子数据最好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进行,对证据进行保全,有利于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另外,善于利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及时保存下来,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丢失。在保存、收藏时,注意聊天内容的连贯性、完整性,不要擅自删减。最后,还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其它证据来作为电子数据的辅助证据,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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